简述:由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国外投资方与我国投资方共同经营或独立经营
申请条件
一、中方必须是企业法人
二、外方企业法人或个人均可
1、注册资本:科技、服务业不少于10万美元, 生产加工业不少于15万美元, (其中中、外各方出资均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%, 外方出资必须是外汇 )
2、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务院颁发的《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》
办理程序
1、企业名称查询
2、提供企业的基本信息、经营内容、工艺流程、预期目标等信息由本中心起草设立申请的相关资料
3、投资人在所有材料上亲笔签名
4、拟设立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按约定时间至经济中心签字、身份确认及税务约谈
5、由本中心至相关部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、组织机构代码证、税务登记证等证件
6、至本中心领取营业执照、组织机构代码证、税务登记证、一套图章等资料
7、企业购买发票、合法经营、依法纳税
所需材料
一、中、外双方合法开业证明
1、中方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发照机关备案
2、外方企业提供开业登记证复印件, 个人提供护照复印件
二、中、外双方的“资信证明”(内容包括企业存款位数和资金往来结算信誉)
1、中方由上级单位或开户银行出具
2、外方由开户银行出具 ( 有效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)
3、董事、正副总经理名单及其身份证 ( 护照 ) 复印件
4、董事“委派书”和正、副总经理“推荐书”原件及其中文译件
5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( 护照 )复印件
6、公司住所 ( 经营场所 ) 房产产权证明和租房协议